外籍华人对国内亲人的财产(如不动产)的继承问题

在国外生活的华人,可能会遇到国内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的继承权问题。现将比较常见的情况罗列如下:

1. 情况一: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并且已经在国内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或者在海外经过当地法定机构的公证并且得到中国使馆的认证。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需要准备好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国内遗产所在地的法定机构办理继承手续。例如,不动产继承,到不动产当地的房地产交易官方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如果继承人无法到国内办理继承,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手续。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继承人本地进行公证并经过中国使馆认证。

2. 情况二: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法律规定,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包括收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等)。因此,首先可以自行明确各法定继承人,准备各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其次,可以选择走国内公证流程确定实际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不走国内公证流程,准备好材料前往财产所在地的法定机构办理继承。相关材料的清单与各材料的格式内容,有可能因为主管单位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释,可以咨询我们或者咨询财产所在地的法定机构。一般来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有国内公证处的公证,并且内容符合规定,那么基本可以满足对于关系证明的要求。然而,要取得国内公证处的公证,可能首先需要取得多种辅助材料。对于关系证明,我们列举一些可能需要的材料:

a. 领馆认证的由海外继承人居住地的法定机构开具的关系声明书,和/或

b. 国内公证处的关系公证,和/或

c. 被继承人生前如果在国内曾经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出具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和/或

d. 被继承人生前曾经有国内户籍的,在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其户籍记录,佐证其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或

e. 其他相关机构要求的材料。

除了准备各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外,我们可能还需准备其他可能的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明确仍然在世的法定继承人的名单。


关于走国内公证的利弊:

利:有国内公证处出具的符合规定的公证书,证明效力比较有保证,有效减少财产继承的主管部门要求的手续复杂度与难度。

弊:由于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的差异,走国内公证有可能需要相对更多的步骤、额外的材料,准备这些材料的程序可能会相对复杂,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如需更具体信息或协助,请即刻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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