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跨境(不同法律辖区)的遗嘱见证

案例: 

       Z先生是香港人,在广东广州和香港拥有物业。他年龄已大,身患重症,在内地某三甲医院接受治疗,需要接受一个风险很高的手术。他未婚未育,打算在自己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他在境内的侄女。于是,他迫切希望找律师进行遗嘱见证。

        由于香港和中国大陆关于遗嘱的法规的不同,香港律师对于香港的遗嘱见证,只需负责见证遗嘱人立遗嘱这一环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需对遗嘱标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因此,Z先生轻易找到香港律师对以其香港财产为标的的遗嘱进行见证。然后,根据中国大陆境内的法规,律所作为遗嘱见证人,不仅需要对遗嘱人立遗嘱这一环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也要对遗嘱的标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以往的实践经验中,国内律所常常因为遗嘱标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纠纷而成为被告。例如,遗嘱标的中的不动产,其共同所有人与债权人的情况在遗嘱见证时尚未调查清楚,或者其共同所有人与债权人在遗嘱见证后变更。导致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在主张继承标的时失败,容易导致受益人与见证律所之间的纠纷。

        Z先生曾经多次尝试在内地找律师进行见证,但是大多数律师均不愿意接受此类律师见证,尤其是在了解到Z先生的境外身份后,情况更显复杂。我们在接到此案后,对遗嘱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财产进行了调查,收集了证据,对其遗嘱进行了法律上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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